法院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受理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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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一条股东,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法院调解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
三、法院调解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找法网提醒您注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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